今日头条综合执法改革必须要格外注意的三大问题

来源:www.江南体育    发布时间:2024-08-07 14:03:57
  • 目前,一些地方在试行跨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有的以省为单位的,有的以市县为单位。 实际上,

  目前,一些地方在试行跨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有的以省为单位的,有的以市县为单位。

  实际上,跨领域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依然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其操作方式大致是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将多个领域的执法权大集合,统一归并给一个部门行使。其目的主要是未解决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各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经过多年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应当受到重视,并且期待得到进一步的解决。逐步扩大执法领域,施行跨领域综合执法,必须对这样一些问题有清醒的认识。

  作为一名基层城管执法队员,基于工作实践,在此试对有关问题做简单的梳理,期待引起大家的讨论。这样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个社会问题的管理,常常要行政管理机构运用管理的前后端两个层面做综合的联动管理。比如,一个社会问题出现后,职能部门可通过前端的审批监管来控制,运用后端的督查处罚进行收尾,前后端联动管理,实现一个违法问题的综合管理。

  同时,后端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管理压力,能及时有效地传导至前段审批监管层面,迫使前段管理层面做出有效的应变。

  比如,末端执法者发现某一区域常常会出现违法停车,而这一区域缺乏一定的物理隔离和疏导车位,那么末端就可以将这一执法压力顺利传达给前端管理者,管理者通过论证,能够最终靠建设审批等手段,设置一定的隔离与车位,有效缓解执法压力,也能轻松实现一个违法问题的综合管理与有效解决。

  如果将末端执法与前端管理二者分属两个部门,且相互平级,考虑现行体制下不同部门之间协调难度高、效率低等因素,这就使得来自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压力无法顺畅、有效、及时地传导给前端各条线职能管理部门。

  特别是综合了多个领域的执法职能,需要协调的前端部门非常多,无形中增加了执法难度,恶化了执法环境。

  同时,原先的各条线职能部门由于脱手了执法业务,就可能将大量需要前端管理部门应该参与的监管任务丢给末端综合执法部门,需要前后端共同管理的社会问题则完全丢给了末端综合执法部门。

  假设前段管理部门对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的管理建议充耳不闻,就会使原先的社会问题综合管理变成末端综合执法部门一家处罚管理。这就导致任意的毛病一出现都是综合执法部门去解决,容易形成单纯依靠处罚这一手段来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不良局面。

  如此一来,呈现的结果就是前端管理一直处在失位状态,各类问题都淤积在末端执法环节没有办法解决,末端淤积的压力、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无法有效传导给前端管理部门从而倒逼其归位。

  长此以往,则会导致综合执法部门成为“灭火队”,无法实质解决实际问题却疲于奔命。

  在基层执法层面,长期困扰执法者的一个问题是手段不足,表现显而易见的是街面执法较多的城管执法部门。

  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城管部门常用的手段是行政处罚法普遍授权的证据保存登记,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城管部门可用者不多。

  其实,无论是证据保存,还是扣押查封等手段,归结起来就是对物的控制。因此,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来维护执法的权威。

  倘若我们的公民在面对执法时,都能保持镇定的素质、配合的态度,那仅仅依靠现有的手段,各执法部门是可以应对的。

  而实际情况是,执法相对人大多极不配合,往往采集证据都会很难,更不要说执行。

  比如,基层城管部门或者国土部门在发现一处违建时,如果当事人将违建外围的围墙门锁起来,且拒绝配合开门进去,单靠执法者自己是没办法进入了解违建情况的。

  又如,城管执法人员在管理街面乱堆放、店外经营等问题时,如果采取常规的手段比如证据登记保存,由于物品并不值钱,当事人往往不会来处理。

  而采取“非接触式执法”,开具决定书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则跟不上市容管理的快节奏。

  甚至于,有时候执法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信息,当事人拒绝配合时,也是无可奈何,只能寻求公安部门的协助。这不仅影响了执法效率,也增加了执法成本和执法难度。

  而跨领域综合执法,则可能会逐步扩大手段缺失的影响。一个部门被授予大量职责,却手段有限、权责不对等,执法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一般而言,每个执法部门在进行执法工作时,由于只行使本领域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联的内容,数量相对有限,性质上也具有相对一致性,执法人员在能力和数量能够基本满足,保证执法的专业性。

  而综合执法特别是跨领域执法以后,由于各领域的、各部门的法律和法规都要执行,不仅数量增加,而且性质各异,面对有限的能力和人数,执法就会出现真空和偏差。

  比如城管执法,一般所需履行的职能基本都在三百项到五百项之间,而相应的城管执法人员却非常稀缺。许多基层城管执法中队在编人员不过2-4名,由于工作内容太多,因此,聘用协管人员帮助执法或者独立执法,就成为一种常态。

  跨领域综合执法职能更是夸张地达到千项以上。比如,某县的综合执法,官网如此介绍:负责行使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可以看出,执法门类众多,且性质多样,一个执法者光熟悉这些众多领域的法律条款都难上加难,何况正确适用这些条款去执法。

  有些地方也想到了这点,因此在综合执法局内增设多个大队,比如城管执法大队、市场监管大队、社会事业大队等等,而这样的分类增设与领域内综合执法又有多大区别呢?

  基层城管执法中队在编人员往往极少,一旦试行跨领域综合执法,伴随着职能大量增加,而人员数量却没有跟上,依旧是原来的那支队伍。那么,未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综合执法部门只会进一步聘用大量临时工充实到一线执法中。如此一来,原本大量依靠聘用人员从事独立执法的窘境很难得到缓解甚至会加剧。

  执法是专业和繁复的,面对广大群众,一定要保证公正与可靠。假设,在过多的执法内容与有限的执法能力相冲突的情况下,综合执法部门只选择其中较为重要的领域比如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进行监管和执法,对群众反映的其他大量问题则难免采取出了状况再去查处和补救的策略,最终结果就是在日常管理中留下大量管理真空。

  有意思的是,综合执法部门也要接受来自上级各条线职能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而每一个上级职能主管部门每年都有各种繁复的督查和考核。光应付这些多如牛毛的检查和考核,也够基层综合执法者忙活12个月了。

  总之,综合执法改革存在诸多困境,但不代表我们不去尝试,而应该深入研究对策,制定配套措施,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一系列问题。